【城管方案】区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全文)

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黑安办发[2013]12号)文件及金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方案】区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城管方案】区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全文)


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黑安办发[2013]12号)文件及金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市政府安委会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以及使用醇基液等新型燃料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燃料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50千克或7瓶以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严禁使用未经合法厂家生产许可的醇基液等其他其它燃料和私自改制的灶台设备。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伟斌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  伟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胜龙 红岗公安分局副局长

吴繁成 八百垧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  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晓艳 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梁  进 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洪淑英 红岗工商分局副局长

王洪成 区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红岗公安分局、八百垧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技术监督局、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岗工商分局、区卫生局、杏树岗镇、各社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燃气办,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联系人:董雷;联系电话6780006-830813936804005

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供应其他燃料等行为的供应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红岗公安分局和八百垧公安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区技术监督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红岗工商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区卫生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杏树岗镇、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账,发现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及时报各责任部门。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

杏树岗镇、各社区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3月至5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3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区城市管理局燃气办和其他有关部门。

2.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三)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区安委会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于615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相关部门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岗位责任。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及时安排部署。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和“四严”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立即整改。

(三)统筹兼顾,有机结合。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采取措施,加强宣传。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依据国家和省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五)加强问责,严格追究。对领导不力,检查不严格,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发生事故的餐饮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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